惠州空壓機檢驗規則主要是通過型式檢驗、出廠檢驗、抽樣檢驗三個步驟完成。具體步驟如下。
一、型式檢驗
1、試制的惠州空壓機(包括新產品和轉廠生產的老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時,滿負荷延續試驗的時間應不少于500h,其中在1.05倍額定排氣壓力下連續試驗8h;此外,還應在40℃進氣、35℃進水的條件下進行高溫試驗2h。
2、正常生產的空壓機,若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或空壓機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均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時,滿負荷延續試驗的時間應不少于20h,其中在1.05倍額定排氣壓力下連續試驗4h :在40℃進氣、35℃進水的條件下進行高溫試驗lh。
3、正常生產的空壓機,定期或積累一定數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檢驗時,滿負荷延續試驗的時間應不少于24h,其中在1.05倍額定排氣壓力下連續試驗lh。
4、型式檢驗的項目及要求按如下規定:
a 檢查各零部件的裝配質量和相互動作的正確性。
b 在空壓機運轉開始和終了時,各進行一次性能測試,測定空壓機在規定工況下的容積流量、軸功率(比功率)指標,并測定噪聲聲功率級、振動烈度、潤滑油總耗量等,測得的結果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c 高溫試驗時,應檢查油溫及排氣溫度,各溫度應不超過4.10的規定。
d 型式檢驗后應拆卸檢查,測定并記錄易損件及各摩擦面的磨損量,磨損應正常。
e 測定清潔度,結果應符合技術規定。
二、出廠檢驗
每臺惠州空壓機應進行出廠檢驗。所做的試驗應在空壓運隨轉穩定后進行,滿負荷連續運轉2h以上。試驗過程中除應檢查裝配質量和零部件相互動作的正確性外,還應參照GB/T 3853一1998附錄B的規定進行簡化性能試驗。測得的實際容積流量、軸功率(比功率)與型式檢驗測定值相比較,偏差應不超過GB/T 3853一1998中表B.2的規定。
三、抽樣檢驗
1、成批生產的惠州空壓機應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方案按下圖規定的一次抽樣方案,抽樣的時間應均勻的分布在一年中。
2、抽驗檢驗的產品,滿負荷連續試驗應不少于24h,在試驗過程中,應檢驗空壓機所有機構的工作情況,并測定實際容積流量、軸功率(比功率)、轉速、各級吸、剎汽壓力和溫度、潤滑油的溫度、潤滑油總耗量(無油空壓機除外)及噪聲聲功率級、振動烈度等,測得的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抽樣檢驗后,應測定空壓機的清潔度,并應符合技術規定。
3、抽查的批不合格時,制造廠應對該批產品逐臺檢驗,將發現的不合格品剔除或修復至符合本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