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國內的己二酸市場的穩定發展,我國商務部近日決定,仍然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使用反傾銷措施。
2009年11月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7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9年11月2日起5年。
2011年6月23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6號公告,決定由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繼承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在己二酸反傾銷案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稅率。同時,以羅地亞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4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1號公告,由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 (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繼承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在己二酸反傾銷措施案中所適用的5.9%的反傾銷稅稅率,以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名稱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16.7%的反傾銷稅稅率。
2014年5月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2號公告,宣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4年11 月2日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2014年8月29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7.84,0.11,1.42%)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陽石化分公司、山東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華魯恒升
(9.00,0.16,1.8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己二酸產業正式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對中國大陸的傾銷行為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己二酸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因此,針對三個地方的己二酸進口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