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獲悉,安徽新特佳電纜有限公司(下稱安徽新特佳電纜)因拖欠金湖縣神火燃料有限公司(下稱神火燃料)24萬余元被起訴。
神火燃料方面表示,常年與安徽新特佳電纜有生意往來。截止2014年3月30日,安徽新特佳電纜共拖欠248000元貨款。約定還款日到期后,經多次催要,安徽新特佳電纜分文未付。所以向法院請求,判決安徽新特佳電纜立即支付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師費。
安徽新特佳電纜因拖欠24萬余元被起訴
據工商公示信息顯示,安徽新特佳電纜成立于2007年2月28日,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電線電纜、船用橡套電纜、電纜材料、銅金屬壓延、儀器儀表、電纜橋架、電氣設備配件加工、制造和銷售。
神火燃料方面拿出了一份2014年3月30日的對帳單顯示,安徽新特佳電纜欠神火燃料248000元,約定在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時償還,安徽新特佳電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欠款總額從2014年3月30日起計算利息,直至欠款全部還清,同時對神火燃料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和交通費也由安徽新特佳電纜承擔。
法院認為,雙方煤炭買賣合同關系,屬有效合同關系。對安徽新特佳電纜支付貨款248000元,并從2014年3月3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請求,并支付10000元律師代理費的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查明,安徽新特佳電纜與神火燃料長期存在煤炭買賣合同關系。截止2014年3月30日,經雙方對帳,安徽新特佳電纜共欠神火燃料貨款248000元,由安徽新特佳電纜在對賬單上填寫欠款數額并在付款單位處加蓋安徽新特佳電纜公章和財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經法院合法傳喚后,安徽新特佳電纜并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