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戶外健身器材存在下列現象時,應予以安全警示:
1、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時;
2、對某些特定或限定的人群不適用時,如需要照管的老人、幼兒、病人、殘疾人等;
3、需要對運動鍛煉的人數和質量進行限制時;
4、需要對競技練習、特殊技巧等運動形式或運動強度的鍛煉進行限制時;
5、其他需要警示的內容和事項。
戶外健身器材的安全使用壽命分三類。類是具有杠面彈力性能的單杠和雙杠。由于操作者健身運動時離地較高,而且長時間反復使用造成的彈性變形,容易使橫杠產生疲勞裂紋和斷裂,規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為兩年。
第二類是具有轉動、擺動或滑動等含有各類活動性零部件的器材,如漫步機、秋千、等戶外健身器材,由于在使用過程中,各類活動性零部件有經常性的磨損現象,參考一般機械設備正常的使用壽命,在戶外環境并設定在基本無人日常管理的使用條件下,結合正在使用中的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壽命,這類器材的安全使用壽命為4年。
第三類是其他無任何活動性零部件的穩固性器材,如固定式踏樁、平衡木、仰臥起坐床等,由于不存在各部件的磨損、碰撞等現象,其安全使用壽命確定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