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限塑令”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禁止生產、出售、使用。在所有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產品零售場所,一概不得免費供給塑料購物袋。“限塑令”的出臺,一度表現出革新之力。大眾不難發覺,塑料購物袋的使用量和丟棄量顯著減少。計算顯現,限塑以來全國少用塑料袋670億個。
但惋惜,“白色污染”依然嚴峻。限塑令為遏止白色污染而生,但事實上,大的預期目標并未實現。沒過多久,限塑令就疲態盡顯、執行乏力。在菜場等場所,限塑令可謂一紙空文,乃至有人“聞所未聞”。
奇怪的是,超市卻因限塑令的施行名利雙收,成了大贏家。一家人流量大的超市,每天至少能賣出幾千個原本是免費供給的塑料袋。
限塑令路在何方,頗多爭議。“限塑令”僅僅規則了有關部委局的職責,未清晰政策的全體施行由哪個政府部門擔任;只對塑料袋規范、收費提出了請求,未制定塑料購物袋的約束目標以及有關的施行計劃,難以進行有效評價。
而“有償運用”的機制,則是落入了“賞罰圈套”:當交納罰款使得遲到行動“合理”化,人們當然不遲白不遲。同理,當花錢“買塑”合理化,使用塑料袋的破壞性,以及對限塑初衷的違背,也就被諱飾和忽略。
此外,限塑令顯著缺少可執行的“操作點”,尤其是“限”而不“禁”的特性,令政令的威嚴與震懾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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