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國在包裝物污染治理方面存在收費過低、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使得一些企業寧可交納費用而不采取積極的措施加以治理,這就違背了收取費用的本來目的。
開征包裝物污染稅,通過法律的形式,根據企業與個人污染行為的性質與規模,有針對性地進行征稅,使企業與個人為其行為付出相當的代價,促使其重視包裝物污染,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規范自身的行為。
為治理包裝物污染籌集資金,有助于解決治理過程中資金不足的難題、規范企業與個人的行為。
新稅種:包裝物污染稅規范企業行為
體現了稅負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包裝物污染稅對生產、銷售、使用包裝物過程中造成污染的企業與個人按其對環境污染的輕重程度進行征稅,并將征稅所得用于包裝物污染的治理,既對污染行為人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經濟處理,又保護了環境與受害者,提高了社會福利,體現了公平性;同時,征收包裝物污染稅,對于企業革新技術、采用先進的材料與工藝、避免包裝物污染都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
開征包裝物污染稅的可行性分析,開征時機成熟。國外先進經驗的借鑒當今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紛紛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相當一部分國家開征了一些對環境污染和社會公害的特定產品與行為的稅種,如噪音稅、廢氣排放稅、飲料容器稅等。
目前,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已開征或準備開征包裝物污染稅,從而為我國開展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