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在中國目前根本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塑料制品標識在國內外作用差別如此之大,主要原因就在于市場環境。
發達國家的這類標準只需告訴企業應該怎么做,以一種統一的標識標志給企業一種運作的標準。他們有很完備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垃圾回收有詳細的規定和具體的管理辦法,企業如果不執行這樣的標準,將會遭到嚴厲的處罰。
但是在中國,既沒有相應的環保法規,也沒有明確的監督部門來進行監管。因此,盡管早在1996年國家就出臺《塑料包裝制品回收標志》,按照該標準的要求企業在塑料制品上增加相應的標志標識需要的投入極少,在整個成本中可以忽略不計,但多年仍舊幾乎沒有企業執行這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