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吉林省范圍內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這是率先在全國采取高于國家標準的“限塑”,實施“禁塑”政策,也是對目前可降解塑料餐盒的使用市場的蓬勃發展鼎盛時期。
同時,《規定》中對生產、銷售和在服務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都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生產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由質 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可降解塑料餐盒或覆蓋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市場
銷售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在商品銷售、商業服務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給予警告,處100元以下罰款;對企業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