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1981年1月1日實施)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加強對接觸食品的塑料食具、容器、包裝材料的衛生管理,保證食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理范圍系指直接接觸食品的各種塑料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包裝材料,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樹脂助劑和添加劑。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衛生規定
第三條:合成樹脂及加工塑料制品應符合“食品包裝材料衛生標準”,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凡不符合標準的,不得收購、銷售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對所屬基層單位的產品質量,應加強檢查督促,衛生部門要加強監督抽驗,并按手續無償抽取檢驗所需要的樣品。
第四條:聚氯乙烯樹脂、酚醛樹脂不得用于制作食具、容器、生產管道、輸送帶等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
第五條:凡生產塑料食具。容器、包裝材料所使用的助劑,著色等添加劑應選擇無毒或低毒品種,并盡量少加或不加著色劑,必須加入時應以不脫色為準。
第六條: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裝材料,不得使用社會上的回收塑料,利用回收塑料制成的產品,必須在明顯處印上“非食品用”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