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9月7日,商務部對化工原料乙二醇丁醚等產品的反傾銷稅征收馬上到期的問題做出了公布與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以及價格承諾的履行時間不能超過5年,但是,經過商務部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以及損害國內企業發展的情況延續或者再度發生,而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是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的進行延長。那么這則通告對于乙二醇丁醚來講,征收其反傾銷稅的到期時間為2018年1月27日,商務部此次發布的公告,對于化工原料乙二醇丁醚市場究竟有什么影響呢?

首先,我們要了解為什么要對乙二醇丁醚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根據相關塑料網平臺的統計,在2009年之前我國的乙二醇丁醚的生產廠家僅僅只有江蘇怡達一家,其產能僅為1萬噸/年,而國內對于乙二醇丁醚的需求大多是依靠進口,盡管在2009年德納天音繼續投產了6萬噸乙二醇丁醚裝置并在2011年的時候擴產到了8萬噸左右,但是由于德納天音剛剛處于起步的階段,在產能利用率上面處于較低的水平,它的產能遠遠不能滿足國內龐大的需求量。
目前國內化工原料乙二醇丁醚的進口需求量大概在90%以上,而國內的生產企業因為入行較晚所以舉步維艱,為了維護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在2011年由天音聯合其他相關的生產企業正式提起訴訟,對原產于美國以及歐盟的進口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進行反傾銷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5號,公布關于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的化工原料乙二醇以及二甘醇的單丁醚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存在傾銷的情況,而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性的損傷,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所以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與原產于美國以及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征收反傾銷稅。
而今,5年時間如白駒過隙,反傾銷稅也即將結束,而國內乙二醇丁醚的進口的依存度依然保持在70%左右,國內的產能也只能維持在9萬噸左右,這對于競爭激烈的乙二醇丁醚市場來說,商務部發布的此次公告,無疑是對國內的相關企業是一個巨大的打擊,但是機遇與挑戰永遠都是共存的。此外,2017年全球新增化工原料乙二醇丁醚產能大約在22萬噸左右,對于新增產能的消費市場大多是亞洲也就是中國的市場,在面對新增貨源的沖擊,民族企業不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在另外的方面,也要不斷的提高自身產品的競爭力,提高創新能力,優化產業結構,提高能源利用率進一步的降低成本。
留給國內相關企業的時間大概還有4個月左右,只有努力的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降低能耗擴大產能,才能夠在未來乙二醇丁醚的市場上立于不敗之地。